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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卢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现住鄱阳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现住鄱阳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鄱阳县高家岭集镇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下注金额、下注情况报给其妻子被告人卢某某,然后卢某某再根据李某某报的下注情况,将单注金额在30元以下的自己“吃掉”(意思是卢某某自己坐庄,自负盈亏),单注金额超过30元的上报给其上线尹某某(另案处理)。

从2017年第73期至153期、2018年第1期至53期,李某某共收取他人购买六合彩的下注金额至少21392元,并报给卢某某,从卢某某处共获得至少16603元奖金。从2017年6月到2018年5月,卢某某给尹某某共转购买六合彩金额6330元,从尹某某处获得中奖金额2790元,并获得提成1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利用六合彩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均英

助理检察员:江进修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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