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22002********,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超,男,1998年**月**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5104221998********,彝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机关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42000********,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21998********,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2001********,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卢某超等5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卢某超、邱某某、朱某某、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卢某超、邱某某、朱某某、祝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东风螺丝嘴广场“金色大厅”KTV唱歌喝酒时,李永生与沈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矛盾,沈某某动手打了李某某一下,后被双方在场人员劝开。五人离开后,李某某觉得被打了很气愤,便对其余四人说要打回来,四人应允。后由朱某某、卢某超联系金某某且(另案处理),通过其告知沈某某,让其等着,要去打他。另五人在螺丝嘴广场旁“玉兰经营部”购买了四把折叠刀和一把剪刀,五人持折叠刀和剪刀来到螺丝嘴广场找到金某某且商谈如何解决沈某某打了李永生一事。双方交谈后发生争吵,沈某某见状先动手打了李某某,双方人员随即发生打架。卢某超、邱某某、李某某三人持折叠刀和剪刀对沈某某进行捅刺,朱某某、祝某某手持折叠刀,威胁对方其他人员不准上前帮忙,并追打对方其他人员,后李某某方五人逃离现场。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则某某、金某某且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卢某超、朱某某、邱某某、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卢某超等五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卢某超、朱某某、邱某某、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祝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同案到案,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朱某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卢某超、邱某某、祝某某、朱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卢某超、邱某某、祝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另五人至被害人多处重伤和轻伤,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卢某超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军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卢某超、邱某某现被羁押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某(1806729****)、朱某某(1598357****)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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