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3********,土家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巴东县**镇**村与**镇**村交界处(小地名:**)去查看放在此处用于捕捉动物的铁夹子,发现一只家养的波尔母羊被铁夹子夹伤,李某甲便将该母羊牵回家。经鉴定,该母羊价值1577元。
2019年10月24日下午,李某乙到巴东县**镇**村与**镇**村交界处(小地名:**)去查看放在此处用于捕捉动物的铁夹子,发现一只家养的波尔母羊被夹伤,李某乙用弯刀将母羊砸死,随后又邀约被告人单某某一起在山上将山羊分解,后二人将羊肉搬回家。经鉴定,该羊价值19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某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郑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严某某的陈述;4.巴东县价格中心认定中心巴价认(2019)0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6.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丹凤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巴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7114****。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巴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7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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