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刘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镇**村**屯,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9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乡**村**组**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由李某某外出在本市南开区自贡道附近收药,刘某甲在南开区**里**号楼**门**号家中将药品分类,后再由李某某前往自贡道贩卖。2019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刘某甲抓获归案,从其家中查获大量药品。经鉴定,查获药品价值人民币111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6、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现有证据显示尚未出售的药品价值达111214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静
检察官助理:孙嘉毅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2册、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