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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甲诈骗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某某**********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某某**镇**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东三**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沙某某、马某某、仲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至苏州市吴某某、工业园区、姑苏区、吴江区、虎丘区等地宾馆散发招嫖卡片,以谎称提供性服务为名招揽客源。待入住宾馆的被害人联系招嫖卡片上的电话并商谈好价格后,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甲、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假装卖淫女至被害人所住酒店房间,以预付嫖资为由要求被害人先行付款,后被告人刘某甲、闫某某等人在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借机逃离现场。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16次,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4180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9次,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80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甲至苏州市姑苏区**酒店苏州**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沙某某人民币900元。

2.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甲至苏州市吴某某**酒店**路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00元。

3.2020年4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甲至苏州市吴江区**路**号**酒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刘某甲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80元。

4.2020年4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甲至苏州市姑苏区布丁酒店观前街店232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刘某甲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仲某某人民币780元。

5.2020年5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甲至苏州市吴某某越溪街道青皮树酒店366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刘某甲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梁林人民币980元。

6.2020年5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甲至苏州市高新区**路**酒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刘某甲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1680元。

7.2020年5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从他人处获取客源信息后,至苏州市姑苏区**路**酒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微信用户“aaaaa”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580元。

8.2020年5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从他人处获取客源信息后,至苏州市吴某某**大道**酒店**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微信用户“aaaaa”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480元。

9.2020年6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从他人处获取客源信息后,至苏州市工业园区**路**酒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微信用户“aaaaa”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800元。

10.2020年4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闫某某至苏州市姑苏区**街**酒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隆某某人民币680元。

11.2020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闫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酒店**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280元。

12.2020年4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闫某某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速8酒店8320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李飞人民币880元。

13.2020年4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闫某某至苏州市吴某某**酒店**店,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元。

14.2020年4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闫某某至苏州市吴某某**路**酒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300元。

15.2020年5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闫某某至苏州市吴某某**酒店**路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580元。

16.2020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闫某某至苏州市吴某某**酒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280元。

17.2020年5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闫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商业城**宾馆**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闫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280元。

18.2020年4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他人冒充卖淫女至苏州市姑苏区**酒店**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580元。

19.2020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他人冒充卖淫女至苏州市姑苏区**宾馆**店**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后借机逃离,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58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微信支付明细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沙某某、马某某、仲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6.酒店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娜

检察官助理:刘松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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