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逮捕。同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逮捕。同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邓某某(已判刑)主动向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帮助李某某销售地下六合彩,李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开奖前,由邓某某在其经营的某某乡便利超市现场或微信接受他人投注,然后将投注码单通过微信转发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向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开奖后,双方品除中奖资金、网站返水提成再进行结算、转账。李某某将网站返水按比例提成给邓某某,李某某自己赚取其中的差利。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也参与丈夫李某某一起销售地下六合彩,2人通过微信与邓某某联系,李某某负责接收邓某某的码单,刘某某负责与邓某某进行资金结算。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销售地下六合彩300余期,销售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以上。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2020年11月12日22时许,广州市增城区西宁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东云菲酒店公寓1楼大堂将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帐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包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邓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相互结伙,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地下彩票,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四元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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