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户籍地: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号(户籍地: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陈某某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带至李某某位于**的公司办公室,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陈某某拳打脚踢并持橡胶棍、电棍等工具殴打陈某某,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约占体表面积的9%),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为防止陈某某逃脱失去联系,先后将其带至日照市东港区**路一饭店、**路一足浴店、**街**宾馆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当晚23时55分许,公安机关将被害人陈某某解救。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2)户籍信息、被害人陈某某伤情照片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2)谅解书;(3)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向东
检察官助理 张力心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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