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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非法出售、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天津市和平区**办事处**,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商方式,在网络上出售象牙制品,至今共计获利1500元。经对其经营的**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有象牙制作的佛牌、挂件、项链和印章等,共计11件,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象牙制品。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南开区古文化街李某某经营的**店内,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象牙材质手镯一只。2020年5月26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镯为象牙制品。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象牙制品的照片;

2、书证:相关当事人的户籍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问题说明及情况说明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森公司鉴(动物)字【2020】658号、660号物证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扣押清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店的执法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检察官助理:王天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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