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镇**村**,有吸毒史,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21时许,郑某某在深圳松岗街道通过微信与黄某某(已判决)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当场给黄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用于购买冰毒,黄某某收到500元毒资后给其上家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购买冰毒,黄某某拿到准备贩卖给郑某某的冰毒后,因郑某某当日没有去拿该冰毒,后该冰毒被黄某某自己吸食。
2、2019年8月5日中午12时许,郑某某在深圳松岗街道再次通过微信联系黄某某(已判决)购买毒品冰毒,并于当晚17时47分前往广州市白云区**街道一无名手袋作坊附近,向黄某某微信转账600元用于购买毒品。黄某某收到毒资后,将该600元通过微信转给上家被告人李某某,并从中获得郑某某给其手机充值30元话费以及微信转账20元路费共50元的好处,之后黄某某跟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其上班附近一电线杆下拿到上家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给其的装有毒品的香烟盒子,并将购买来的冰毒贩卖给郑某某,在交易过程中,黄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缴获白色晶体一小袋(重0.34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9年10月15日中午,梁某某在深圳松岗街道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李某某800元称要购买冰毒。同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鞋业有限公司门口对面超市旁边的路上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六小包毒品,并让其将其中一小包(重0.43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放在广州市**鞋业有限公司门口垃圾桶下,后梁某某会来取毒品。被告人刘某某帮李某某将一包毒品放好后,将其余五包带回其住处广州市白云区**街道**街**号**房,并将五包毒品分成七包准备贩卖。按照两人约定,待七包毒品卖出去后,李某某收五包的钱,刘某某收两包的钱。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在广州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于同日在广州市白云区**街道**街**号**房被抓获,当场缴获七小包冰毒(重2.53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两人到案后,均供述了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曾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再贩卖给“笑傲人生”(微信名,不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毒品冰毒七小包(共重2.53克)、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重0.43克),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约0.34克),作案用手机三部(以上均照片);2.书证: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手机微信截图、刘某某尿检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梁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卷、录像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本院提讯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涉案物品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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