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现住本村**组**号,务农。2010年1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5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乡**村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1999年11月1日因犯窝藏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9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7年8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五百元。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5月份, 被告人刘某某和李某某因手头拮据,便商议利用假古董进行诈骗,他们事先准备好一件假古董,李某某在集市上寻找人搭讪,提出想收一件古董,如果搭讪的人有被骗的可能,李某某会挠头(暗号),刘某某过去搭讪, 称他的一个战友有这样的古董,如果搭讪的人上当就带着去刘某某提前设定好的村子,让李某某和被骗的人在村子外面等着,刘某某去村里转一圈,假装找战友,然后回来,拿出准备好的假古董,李某某会说一个大价钱收,刘某某就把被骗的人拉到一边,说战友卖的价格便宜,提议和被骗的人一起从战友手里买回来再卖给李某某,赚取差价,让被骗的人出一部分钱,刘某某拿到钱后假装去村子转一圈取古董,实际是带着李某某逃跑。
被告人刘某某和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正集市骗取被害人高某某10000元,在衡水市枣强县陈扬集市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500元,在衡水市阜城县漫河集市诈骗被害人杜某某28000元。另根据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供述,其二人还在衡水市枣强县嘉会集市骗取1600元,在深州市大堤集市骗取12000元,在衡水市南宫集市诈骗500元,在辛集南智邱镇集市骗取1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56600元,事后二人将所得账款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处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冯赫男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3000****;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78583****。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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