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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55********,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街**号**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道**小区**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051964********,汉族,初中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及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街**号**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051974********,汉族,大专文化,香港**工程公司施工项目经理,户籍地及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村**村**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211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街**号楼**单元**室,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1995年8月16日因盗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易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9日、7月18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完毕后于同年6月6日、8月16日再次进行移送。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7月3日、9月16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延长后审查起诉期限分别为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21日、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一直委托被告人刘某某帮他向被害人徐某甲要债。2018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纠集周某甲(另案处理)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西门找到徐某甲,两人以商谈债务为由将徐某甲带至**路**小区的“**”餐馆,,并通知被告人李某某过来。期间周某甲因不满徐某甲态度,用瓷茶杯砸中徐某甲的前额头导致流血,并用手敲打徐某甲后脑。李某某赶到后,继续与徐某甲商谈还款一事。当晚22时许,李某某、刘某某、周某甲等人将徐某甲带至长沙市开福区**宾馆**房,刘某某又召集了被告人高某某、易某某赶到**宾馆**房间看守徐某甲。当晚上23时许,李某某、周某甲先后离开,离开时被告人李某某授权刘某某负责继续追讨债务。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易沙、高某某等人持铁棍看守被害人徐某甲,采用洗冷水澡、穿湿衣服等方法逼迫徐某甲想办法筹钱还债。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易某某将徐某甲从**酒店带至芙蓉区**路**酒店**房继续看守,催讨债务。期间徐某甲姐姐徐某乙通过银行转账1万元到指定账户,徐某甲的朋友周某乙转款4万元和1万元到指定账户用于归还欠款。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易某某、高某某得知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将被害人徐某甲带到派出所请求处理双方的经济纠纷,后被公安机关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酒店结账单、酒店开房视频截图、收条、指认现场照片、银行流水单、转账记录、伤情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搜查、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易某某、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易某某、高某某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涛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易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共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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