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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等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3********,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钢,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简凤娇,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8********,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颜昭雄,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8********,汉族,群众,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乡**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官少鸣,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12月31日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方式介绍卖淫,并将内有卖淫女微信号和卖淫经纪群的手机交给赵某某,由赵某某操作手机介绍卖淫,刘某某不定时向赵某某了解获利情况。后赵某某在本市企石镇*****花园**栋**房通过微信方式介绍违法人员梁某某、许某某、谭某某、史某某等人在东莞中堂、广州新塘一带卖淫。具体由赵某某负责发送卖淫女信息给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再由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王某甲利用上述信息招揽嫖客,从而达成性交易,赵某某、李某某从中收取介绍费,赵某某将部分介绍费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某,其中:

在2019年4月22日至29日期间,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赵某某,由赵某某分别安排艺名为“佳琪”、“妖妖”等卖淫女与李某某招揽的嫖客进行性交易。同年3月17日,嫖客王某乙(另案处理)联系李某某,李某某安排卖淫女与王某乙进行性交易;同年5月1日,嫖客廖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李某某,李某某安排卖淫女“妖妖”与廖某某进行性交易。

2019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企石镇****花园**栋**房将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本市中堂镇***街**巷出租屋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何某某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介绍多人卖淫,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十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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