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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9********,汉族,小学肄业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租住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汽修店”旁平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于201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3时至9月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二人驾驶蒙B**白色宝骏730商务车,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盛世金城小区11号楼东侧底商,推门进入该底商,先后三次将被害人苗某某放于底商内的3775个扣件以及400个扣件接头、48公斤废旧扣件盗走。上述涉案物品鉴定价值共计19098元。(涉案物品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共同事实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呼毕图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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