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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刘XX,男,2000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2000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住XX市XX镇XX村181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20年3月1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XX,男,199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9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住XX市XX镇XX村9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20年3月18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XX,男,199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8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住XX市XX区XX村84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20年3月1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陈XX、李XX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刘XX、陈XX、李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因新寇肺炎疫情防护需要,市场口罩紧缺,不法分子趁机从中牟取利益。当月上旬,杨X涛(另案处理)给被告人李XX打电话购买口罩,李XX联系其朋友韩X(另案处理)让寻找货源。在此期间,被告人刘XX和陈XX商议后合伙销售口罩,韩X联系上刘XX购买口罩,刘XX与陈XX从王X桓(另案处理)等人处以每只口罩1.7元的价格购进6万只口罩,刘XX、陈XX商议后以每只口罩2.2元的价格将6万只口罩出售给李XX、韩X,交易金额共计13.2万元,刘XX、陈XX非法获利共计3万元,二人将获利平分。李XX、韩X购进口罩后,经商议,以每只2.4元的价格将6万只口罩出售给杨X涛,交易金额共计14.4万元,李XX、韩宗非法获利共计1.2万元,二人将获利平分。

2020年2月11日4时许,杨X涛等人将购买的这6万只口罩以及其他来源的口罩一并出售给王X(另案处理)时被民警查获。经江苏省特种案例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送检的一次性口罩检验不合格。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XX被抓获归案后,协助民警抓获了被告人刘XX。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XX主动到封某某公安局投案。案发后,三人的非法获利已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XX、陈XX、李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退款票据、封某某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随轩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XX、陈XX、李XX及同案犯杨洪涛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刘XX、陈XX对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

5.鉴定报告: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X、陈XX、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陈XX、李XX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陈XX、李XX认罪认罚,对三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陈XX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李XX具有立功情节,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刘XX具有坦白情况,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案发后,三人的非法获利已退缴,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陈XX、李XX在新寇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产品,应依法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时军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XX、李X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被告

人陈XX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换押证各3份、量刑建议书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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