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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7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现租住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7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我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刘某某租住的位于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楼房间内,通过与“唐总”(身份未查实)联系境外赌场,使用一台电视与一台笔记本电脑进行网络连接,代理“网络百家乐赌场”网站并接受投注,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至2019年11月11日被查获,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施某某、秦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刘某某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范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凌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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