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老七,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居委会,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贵阳市花溪区**镇**村自建房后修建斗鸡场,并利用该斗鸡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李某某从中收取门票获利。2020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查处参赌人员2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甲、邱某乙、邹某甲、刘某甲、张某某、邹某乙、肖某某、冯某某、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庭淞

2020年5月1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刘某某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