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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苏省徐州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镇**村**花园**号,现住临泉县**路**足浴店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徐州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市辖区**镇**村**队**号,现住临泉县**路**足浴店内。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临泉县**镇**路的**足浴店和二人租住的足浴店楼上的房间内,容留卖淫女卖淫。卖淫女以15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向嫖客卖淫,卖淫所得与李某某、刘某某四六分成,李某某、刘某某得四成、卖淫女得六成。2020年4月17日19时许,民警在该足浴店及楼上房间内查获卖淫女闫某某、当某某、嫖客一名,在该店附近查获嫖客三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微信交易记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雪梅

检察官助理 刘婉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住临泉县**路**足浴店内;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路**足浴店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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