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9日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游某某、袁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QQ召集、组织卖淫妇女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部分宾馆实施卖淫活动。2019年2、3月,游某某组建“重庆小面”微信群,对外以“经济”公司的名义固定组织、管理一批卖淫妇女(包括境外人员)在固定的酒店常住或到嫖客指定酒店从事卖淫活动,统一卖淫妇女外号安排实施卖淫活动。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介绍卖淫女米萨Misa(外号“李佳慧”)和DINH THIPHUONG(外号“李亚楠”)等人到游某某团伙内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李某某负责在“重庆小面”微信群内接收游某某团伙安排上述女子卖淫的信息,再安排上述女子在固定的酒店卖淫或到嫖客指定的酒店上门卖淫,安排刘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刘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上门卖淫,为卖淫女在酒店开房、续房,并提供自己的支付宝二维码用于收取游某某团伙支付的提成。期间,李某某和刘某某介绍卖淫的非法获利达人民币88770元。
2019年6月28日下午13时,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旗山路百灵苑1栋9-4将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抓获。李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某手机备忘录照片、刘某某支付宝收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四张、证据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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