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8〕1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10月至今任**镇**村主任。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家住勉县**镇**村二组。该李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5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7月至2018年5月先后任***村(社区)会计、文书,期间2008年10月至2018年5月任***村(社区)党支部委员,2011年11月至今任**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家住勉县**镇***社区四组。该刘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家住勉县**镇***安置点。该谭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谭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勉县**镇政府成立**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社区党支部书记陈某某为办公室主任,社区两委干部刘某某等人为成员,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集中安置点的日常工作。同月,勉县发改局批准**镇政府新建**村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为争取移民搬迁专项资金和自筹。2013年4月,**镇政府出具委托书,就**集中安置点建设有关事项委托***村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实施。
2014年初,勉县**镇**村村民谭某某为方便照顾重病前夫魏某某(已去世),欲购买**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安置房并与***村村委会签订了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即安置点购房合同),**移民搬迁安置点办公室工作人员刘某某遂将谭某某户移民搬迁申报资料上报县移民办,在资料审核过程中,上级机关发现谭某某一家于2012年已享受过移民搬迁补助,不能重复享受。资料被退回后,刘某某告知谭某某不能再次享受移民搬迁补助政策,谭某某便找到其堂姐夫、同时也是**村村主任李某某,让其帮忙找一户符合移民搬迁申报条件但不买房的农户,使谭某某能冒用该户的名义申报移民搬迁补助款。
李某某了解到本村村民胡某某家符合移民搬迁条件但没有购房意愿,通过胡某某的妻子何某某将胡某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取来交给谭某某,使其能以胡某某的名义申报移民搬迁。刘某某明知谭某某以胡某某名义申报移民搬迁不符合政策规定,但考虑到安置点房屋销售状况不佳,为了多卖房屋及时回款减轻资金压力,在谭某某再次以胡某某名义拿来资料申报移民搬迁时,帮助该谭伪造了胡某某移民搬迁申请书,安排**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工作人员陈某某伪造胡某某的其他申报资料。该资料未经村组评议、公示,李某某帮助谭某某加盖了**村村委会公章后,谭某某再次将资料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胡某某的移民搬迁申报资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使胡某某移民搬迁申请通过了镇县审批。
2015年3月,勉县财政局将移民搬迁补助款拨付至**镇财政所。接到领款通知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谭某某再次拿到胡某某的户口簿、身份证、私章,由其母亲谢某某与**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工作人员陈某某拿着胡某某的户口簿、身份证、私章,以胡某某妻子何某某的名义在**镇财政所代领了4.5万元的移民搬迁补助款存单。随后,谭某某和刘某某持补助款存单在**信用社将钱取出后抵交了谭某某在***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购房款。
2018年7月10日经**镇纪委调查,谭某某主动将非法所得的4.5万元赃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的供述;
2、谢某某、胡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胡某某移民搬迁申报资料,李某某、刘某某任职资料等书证。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镇**村村主任李某某、***社区村委会委员、**镇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刘某某,利用李某某担任**村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全盘工作,包括**村移民搬迁工作以及刘某某负责**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财务、报表、搬迁户资料审核上报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虚构事实、冒名顶替的手段,骗取国家移民搬迁补助资金4.5万元用于冲抵谭某某在**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购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淑娴
2018年12月5日
附:1、案卷叁册;
2、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3、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5916****;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9146****;
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9166****。
4、谭某某上缴资金4.5万元,现全部暂存于勉县监察委员会零余额账户涉案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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