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5〕4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大全”,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山东省即墨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即墨市北安街道**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7月7日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山东省平度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即墨市丰城镇南雄**号。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9日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因犯妨碍公务罪,于2007年7月13日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狗剩”,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1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即墨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冷陌国、李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冷某某、李某丙于2015年3月21日上午10时30分许,驾驶鲁******江淮瑞风面包车至威海市环翠区**镇丹丽幼儿园门前,由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采用破坏点火线等手段,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停放于此处的豪爵牌HJ125T-10A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又于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冷某某、李某丙驾驶鲁******江淮瑞风面包车至威海市环翠区**镇**座小区**号楼下,由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采用破坏点火线等手段,盗窃被害人魏某某停放于此处的力帆牌LF150-10B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冷某某、李某丙于当日将盗窃所得力帆牌LF150-10B型二轮摩托车运回即墨,将豪爵牌HJ125T-10A25型二轮摩托车藏匿在威海市影视城附近一建筑工地内。经鉴定,该两辆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11600元。
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冷某某、李某丙于2015年3月23日上午,驾驶鲁******江淮瑞风面包车至山东省荣成市**小区**号楼下,由被告人冷某某、李某乙采用破坏点火线等手段,盗窃被害人滕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本田牌SDH125T-26型二轮摩托车1辆,并于当日四被告人将该摩托车藏匿在荣成市郊区一处果园内。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3、被告人李某乙、冷某某、李某丙于2015年3月26日,驾驶鲁******江淮瑞风面包车至先前盗窃摩托车藏匿地点,将藏匿的豪爵牌HJ125T-10A25型二轮摩托车和本田牌SDH125T-26型二轮摩托车拉回即墨市。当日晚22时许,该三被告人在前往即墨市途中,至山东省海阳市**镇美食鱼庄门前,欲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停放此处的地恩地牌ONECLASSIC型二轮电动车1辆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盗窃3次,涉案财物价值共计14400元;被告人李某乙、冷某某、李某丙参与盗窃4次,其中1次盗窃未遂,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冷某某、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5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冷某某、李某丙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即墨市北安街道**村。
2、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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