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4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沧州市**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冯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区,住河北省沧州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经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09月15日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沧州渤海新区从新村乡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08年10月0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明确指出在1993年渤海新区黄骅港四村村民已进行“农转非”,在该办法实施后港区土地和海域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全部收归国家所有。经冯家堡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虾池清淤土可以对外出售,但取土深度不得超过2米,且需向村委会报备并上交部分款项。2010年2月,被告人冯某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以养虾池清淤的名义向村委会交纳1.5万元费用后,与被告人李某某签订买卖清淤土协议,允许李某某取土深度达3米。经查,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超出村委会允许范围盗窃土方合计16667方。经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土方每方价值5元,共计价值63335元。
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赃款63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63335元;2.书证:价格认证结论、协议、说明、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住院病历、开发精养池合同、清淤售土合同、交费收据、关于黄骅港开发区建设征地“农转非”的批复、关于印发《渤海新区新村乡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协议书、证明、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3.证人付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王某甲、闫某某、胡某某、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认罪认罚,且已上缴赃款,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蕾
孙云鹏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沧州市**区**家属楼**单元**室;被告人冯某某现住沧州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赃款63335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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