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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冯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销售**,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害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骏腾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村委**路**号**楼盘项目(政府备案名称:龙光顺德玖誉府)。该楼盘项目销售模式有两种:一是该公司自有销售团队接待自然到访客户进行销售,成交后销售员可获得房屋成交总价的0.15-0.32%作为佣金;二是聘请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公司)等外部中介代理单位负责代理销售,如代理公司将客户带至售楼部后介绍给销售业务员接待,成交后中介公司可获得房屋成交总价的3-5%作为佣金,而现场业务员可获得房屋成交总价的0.15-0.32%作为佣金。

2013年11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某入职被害单位下属企业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发时担任公司营销管理部销售**,主要负责龙光顺德玖龙府项目销售工作,其负责的销售团队业务员主要有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等人。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由李某某代持股)、冯某某、林某某分别投资30万、40万、30万成立佛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红。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等业务,李某某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冯某某和林某某主要负责公司房地产中介业务。2019年6月,中创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正式代理龙光顺德玖龙府楼盘销售业务。

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担任龙光顺德玖龙府项目销售**期间,为了谋取更高佣金,想到了“飞单”。于是李某某便伙同其销售团队业务员陈某某、高某某等人以及房地产中介冯某某、林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公司现场销售业务伪造成代理销售模式,以中创公司代理销售业务名义,通过广州**公司向骏腾公司申请佣金。经查,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的销售团队,在冯某某、林某某操作配合下共将18笔现场销售业务伪造成代理销售业务,欲骗骏腾公司多支付佣金共计人民币1093647元(其中佣金844297元已通过代理公司结算)。经统计,李某某、冯某某、林某某三人通过操作“飞单”行为共获得佣金约人民币40万元,陈某某通过参与6笔“飞单”行为共获得佣金约人民币70500元,高某某通过参与7笔“飞单”行为共获得佣金约人民币73000元。

2020年5月28日上午,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路**路交汇处龙光玖龙玺销售中心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在佛山市顺德区**路**大厦**室中创公司内将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抓获,在佛山市顺德区天瀛销售中心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在佛山市顺德区**路**道交界龙光玖龙府销售中心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已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188493.76元,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便利骗取公司佣金,数额较大,共计人民币844297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中恒海辉城2栋308房,联系电话1802937****、1392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7张及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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