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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冯某等四人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刑诉〔2018〕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当涂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当涂县****社区**小区****室,现住当涂县****社区**小区****室。因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7年7月24日因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软件安全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室,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室。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当涂县******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小区****室。因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号,现住广东省廉江市******号。因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冯某、吴某甲、麦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30日、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自2018年2月13日至3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月30日至2月13日、自2018年4月14日至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冯某、麦某某共同商议开发销售一款名为“橘子助手”的微信红包赌博辅助程序,牟取经济利益,获利四人均分。该程序由冯某、麦某某编写,具有为他人在微信群赌博提供赔率设置、输赢统计等功能。程序提供他人安装后,获得授权才可使用。冯某和麦某某负责程序的编写、升级完善和生成授权码等工作,李某某、吴某甲负责程序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橘子助手”程序开发成功后,经过数次更新,最后的版本为“橘子牛牛机器人插件版”1.54版本。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李某某、吴某甲在互联网上将“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销售给陈某甲、陆某某、罗某某、蔡某某、雷某某等19人(均另案处理),共计销售1300余次,获利1000余万元。李某某、冯某各自分得300余万元,吴某甲分得230余万元,麦某某分得18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李某某向陈某甲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70次,获利243万余元;2016年7月至9月,吴某甲向陈某甲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84次,获利117万余元。

2.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李某某向陆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19次,获利9万余元。

3.2016年8月至9月,李某某向周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31次,获利14万余元。

4.2016年8月至10月,李某某向杨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4次,获利1万余元。

5.2016年8月至11月,李某某向胡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56次,获利77万余元。

6.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李某某向陈某乙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150余次,获利68万余元。

7.2016年7月至9月,李某某向刘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43次,获利17万余元。

8.2016年7月至9月,李某某向杨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72次,获利17万余元。

9.2016年7月至10月,李某某向江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82次,获利40万余元。

10.2016年7月至10月,李某某向高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19次,获利7万余元;2016年8月,吴某甲向高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1次,获利0.28万元。

11.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李某某向林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136次,获利84万余元;2016年8月,吴某甲向林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1次,获利0.4万元。

12.2016年7月至9月,李某某向吴某乙“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89次,获利66万余元。

13.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李某某向罗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94次,获利56万余元。

14.2017年1月至3月,李某某向蔡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83次,获利30万余元。

15.2017年1月至3月,李某某向雷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85次,获利124万余元。

16.2017年1月至3月,李某某向谭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22次,获利18万余元。

17.2016年8月至11月,李某某向王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22次,获利6万余元。

18.2016年8月至10月,李某某向林某乙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41次,获利10万余元。

19.2016年10月2017年3月,李某某向黄某某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105次,获利15万余元。

综上,2016年7月至12月,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共获利680余万元,四被告人各自分得170余万元;2017年1月至3月,销售“橘子助手”程序授权码共获利340余万元,李某某、冯某各自分得130余万元,吴某甲分得60余万元,麦某某分得10余万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橘子牛牛机器人插件版”软件通过IOS越狱框架MobileSubstrate将“TSWwakx.dylib”文件注入到微信,对微信内置函数进行Hook,从而避开微信的安全保护措施,拦截微信通讯协议获取微信红包状态,实现其抢红包、微信群模块代码修改的功能。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冯某、麦某某、吴某甲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冯某退出现金人民币60万元;吴某甲退出现金人民币80万元;麦某某退出奔驰轿车一辆、现金人民币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记录、酒店住宿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陈某甲、陆某某、罗某某、蔡某某、雷某某、胡某某、陈某乙、江某某、林某某、吴某乙、卢某某、季某甲、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冯某、吴某甲、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辨认、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支付宝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吴某甲、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销售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冯某、吴某甲、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18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当涂县****社区**小区****室,电话177********;被告人吴某甲现住当涂县****小区****室,电话181********;被告人麦某某现住广东省廉江市******号,电话173********

2.案卷10册;

3.被告人冯某、吴某甲、麦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存放在当涂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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