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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关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全椒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赌博,于2018年7月2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宝林派出所行政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全椒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关某某因参与赌博,于2019年1月3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行政罚款三百元。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关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全椒县**便利店内以“麻将打手势”玩假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耿某某4000元。

2.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关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全椒县**小学对面的**店后房屋内以“麻将打手势”玩假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耿某某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共同骗取他人财物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勇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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