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东莞**电子有限公司制造部半成品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米佳胜,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锐锋,广东固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自报),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电子有限公司制造部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金忠宝,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某某(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部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关某某均原系东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其中,李某某为**公司制造部半成品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的日常管理。张某甲、关某某为宏达公司普通员工。宏达公司员工李某某、张某乙、林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以曾某某、周某甲、郑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身份资料,在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实际未到公司上班),并利用指纹膜由其他员工上下班打指纹时乘机代打伪造上班记录,以套取公司的工资获利。
(一)2018年3月份的一天,张某乙伙同李某某经商量后,由张某乙提供两个指纹膜(周某乙、郑某某)给李某某,李某某再以每个月1000元的好处费,安排车间员工张某甲使用该两个指纹膜在上下班打指纹时,乘机套上该两个指纹膜打指纹伪造上下班记录。张某甲使用该两个指纹膜时间从2018年3月底至2018年11月7日份共约7个月,后因张某甲辞工又转交给唐某某打,唐某某(另案处理)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月份共约两个月,李某某以每月1000元支付唐某某报酬。经统计,李某某参与的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公司支付周某乙、郑某某的薪资共约8.9万元。其中,张某甲参与打卡的2018年3月底至2018年11月7日,**公司支付周某乙、郑某某的薪资共约7.3万元。
(二)2018年6月份,关某某伙同林某某经商量后,由林某某提供两个指纹膜(曾某某、周某甲)给关某某,以每个月1000元的好处费由关某某使用该两个指纹膜在上下班打指纹时,乘机套上该两个指纹膜打指纹伪造上下班记录。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初,关某某使用该两个指纹膜冒充打卡,帮助套取**公司工资。关某某参与冒充打卡的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公司支付曾某某、周某甲的薪资共约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单位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张某甲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张某甲自愿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黄奎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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