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侯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号,现住高碑店市车站街**,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高碑店市车站街**,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在高碑店市车站街共同经营**保健用品商店和**保健用品商店。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保健用品商店销售“V9”一瓶,后经鉴定检测出西药成分西地那非。同日,被告人侯某某在**保健用品商店销售“早泄克星”一盒,后经鉴定检测出西药成分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的供述,物证检测报告,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工作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罗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