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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佟某某等5人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济宁市,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县**路**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大观。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盖州市,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单元**,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圣杰,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广场**室。2017年12月2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2017年12月2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李圣杰、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圣杰辩护人孙炳晨、被告人佟某某辩护人张程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自2020年1月29日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李某甲等人(另案处理)与赵某某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2月至3月间,王某某、李某甲等人雇佣吴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追索债务。同年3月8日至10日间,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李圣杰、佟某某受吴某某指使,先后来到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市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附近,对来此解决问题的赵某某轮班实施跟踪盯守行为,使赵某某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无法离开派出所周边区域。同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在赵某某雇佣的保安公司人员对其进行解救时,阻止赵某某离开现场,并与保安公司人员发生冲突。被告人李圣杰、佟某某闻讯赶至现场,与处置民警发生冲突,后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刑。

2019年4月26日,公安人员在河北省唐山市**广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同年4月27日,公安人员分别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健身俱乐部、营口市杨运镇**村将被告人佟某某、董某某抓获。同年4月28日,被告人李圣杰自行至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自行至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公安分局劳动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付某某、同案犯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李圣杰、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李圣杰、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李圣杰、佟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李圣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李圣杰、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涛

检察员:魏明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李圣杰、佟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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