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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傣族,身份证号码5327241976********,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现住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大街镇文山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9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306231971********,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9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来到**镇**街**栋**单元**室,趁无人之际进入该房间内,将被害人摆放在房间卧室床头柜抽屉及衣柜中的现金320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2.被害人张某某、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监控截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人民币现金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13页;散卷1页。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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