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草尾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住沅江市草尾镇**路。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至8月7日止,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为了获利,由李某某在沅江市曹尾镇**路租下一门面,何某某在店内管理,两人共同开设了一无名“按摩店”,其以130元至500元的价格介绍、容留朱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等人卖淫。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6日晚23时许,何某某容留朱某某在位于沅江市草尾镇**路其所开设的按摩店内,以150元价格与一名嫖客发生性关系,从中获利30元;
2、2020年8月7日1时许,何某某介绍刘某甲在位于沅江市草尾镇**路“**宾馆”202房间内,以500元价格“包夜”与嫖客刘某乙发生性关系,从中获利150元;
3、2020年8月7日1时许,何某某容留袁某某在位于沅江市草尾镇**路其所开设的按摩店内,以130元价格与程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于2020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甲、程某某、袁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赛兰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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