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781197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卫某某市,现住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路**小区**单元**楼**户。2017年6月25日因赌博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31976********,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新乡市红旗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7031968********,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新乡市红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富达金田东二单元3楼西户开设赌场,利用两张麻将桌组织人员参与赌博,每张桌每三小时抽头渔利500至600元不等。现查明,三被告共非法获利4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丁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系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晓华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红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调查评估意见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