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绰号“鸡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住**市****小区*单元***室。2013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6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7日又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瑞昌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8月2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绰号“飞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住**市***地*栋*单元****室。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父亲和朋友的陪同下到瑞昌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窝藏、包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疯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住**市****小区*栋*单元****室。2013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被释放;2016年12月14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在瑞昌市人民医院大厅出口被抓获,次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住**市**区***镇**村自建房。2013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7月31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七个月。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李某某父亲的带领下投案,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窝藏、包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0年以后,朱某某(已判刑)利用非法聚敛的钱财,以亲戚、老乡、同学、朋友等名义网罗和纠集有刑事犯罪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为后盾,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以朱某某为首,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和李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为骨干,以刘某乙、何某某和高某某、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员众多、层次分明,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在组织发展过程中,朱某某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组织成员中,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和李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直接跟随朱某某;高某某、范某某、周某某、温某某跟随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跟随范某某。朱某某通过经济利诱、暴力惩戒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2012年8月16日,朱某某、李某某在**酒店因敬酒之事将何某某打伤,后又纠集组织成员刘某乙、何某某等十余人持械驾车寻找殴打何某某未果。该案在瑞昌市造成恶劣影响,是该组织形成非法影响的重要事件。之后,朱某某及其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二十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加了在**采石场殴打聂某某、范某某及非法拘禁何某某(均已判刑)、在**附近殴打雷某某和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某某参加了在**酒店殴打何某某,且作用突出;被告人刘某乙参加了殴打陈某某(已判刑)和在**酒店被范某某叫去寻找殴打何某某未果的违法行为;被告人何某某参加了殴打陈某某、在**采石场与刘某甲等打伤他人(均已判刑)及到**酒店参与寻找何某某未果(违法行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何某某明知朱某某等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组织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是该组织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乙、何某某是一般参加者。朱某某及其组织成员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瑞昌市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聚众斗殴罪
2014年11月份,郭某某和周某某(均已判决)为争夺*镇**村到**、**村公路拓宽工程发生纷争,双方各自纠集人员“摆场子 ”。郭某某通过李某某(已判决)邀请朱某某出面帮忙,朱某某遂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和李某某、高某某等三、四十人准备斗殴,朱某某提出没有工具,郭某某便出资1000元给被告人刘某甲购买工具,随后众人分乘中巴车或私家车到*镇集结。与此同时,周某某等人纠集二、三十人持械在*镇**蔡聚集。
时任*镇**村书记李周获悉后,随即向*镇政府和*镇派出所汇报,时任*镇派出所所长冷周遂带领民警王斌到现场查看,并通过*镇政府和村干部要求郭某某、周某某等当事双方到派出所协调处理此事,并责令当事双方立即遣散各自所纠集人员,之后,双方纠集人员各自散去。
三、寻衅滋事罪
1、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和朱某某等人在**市**大酒店吃饭时,被害人何某某(又名何某)和王某某到朱某某所在的包厢敬酒,朱某某因投标*镇中学学生宿舍楼一事对何某某耿耿于怀,被告人李某某与朱某某对何某某言语挑衅,双方发生冲突,李某某和朱某某对何某某和王某某进行殴打。之后朱某某打电话叫李某某、范某某等人带人到**大酒店来打何某某。随后,被告人刘晓峰、何某某和李某某、范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先后赶到**大酒店,因**派出所出警,何某某离开了现场,刘某某、何某某和范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分乘不同车辆,车上带砍刀、木棍等工具在**市区四处寻找何某某未果。
2、2014年8月12日下午,付某某接到货车司机电话,称其在**市**分场拉隧道洞渣时被拦,付某某便邀朱某某、付某某等人前去处理。朱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之后,范某某驾车带刘某甲和温某某前往**分场。在拦车现场,因朱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刘某甲和温某某等人欲殴打雷某某被拦。离开之后,被告人刘某甲认为雷某某惹了朱某某不高兴,让朱某某受了委屈,提议教训雷某某。当日18时许,刘某甲得知雷某某在**市**红绿灯附近,便与范某某、温某某等人驾车赶到现场。范某某将其车牌蒙住,温某某则从车里拿出一根甩棍与刘某甲等人来到雷某某停车处,将雷某某从车上强行拉下,温某某持甩棍对雷某某进行殴打,刘某甲等人对雷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四、开设赌场罪
2018年8月19日、8月21日,被告人刘某乙伙同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凌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市**镇**村祖厅非法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十余万元,从中抽水获利近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陈某某、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朱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刘某某、高某某、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温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聚众斗殴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规劝他人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晓锋犯罪后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晓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雅敏
刘美枝
徐漫红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羁押在柴桑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羁押在武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晓峰羁押在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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