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邵阳市大祥区**乡**社区居民委员会315。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年2月、2018年9月、2019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邵阳县**镇**村**组**号。2012年2月,因赌博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2月,因犯窝藏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素有纠纷。2019年02月02日23时许,李某某、伍某某等人在双某某希腊神话门口强行将孙某某带上一辆车牌号为“皖******”的白色蒙迪欧轿车,并在车上扇孙某某耳光。该轿车沿邵阳大道行至爱莲社区白马大道一标段工地处后停车,李某某、伍某某等人将孙某某带下车至路边的绿化带,使用木棍和钢管殴打孙某某。为躲避孙某某朋友的寻找,李某某等人带着孙某某换乘一辆SUV轿车,将孙某某带至云水乡高速公路桥洞下实施殴打,直至2019年2月3日0时许被巡逻警车发现,于是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伤情照片、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杨洪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有盗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前科,系吸毒人员,伍某某有窝藏前科,赌博劣迹,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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