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耒阳市**派出所**居委会**庙**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庆元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另案处理)让其运输的是假烟情况下,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仍驾驶粤A*****的厢式货车运输香烟从福建云霄前往江苏苏州。2019年6月5日13时35分许,烟草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庆元县黄田高速收费站查获两人驾驶的粤A*****的厢式货车,车辆内装有利群(新版)5950条、云烟(紫)1446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市场零售价值为977600元。2019年12月26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卷烟、厢式货车;2.书证: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代为保管委托书、车辆过境查询记录、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等;3.证人钟某某的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浙江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而为其提供运输,货值金额达977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左右,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卷烟及作案手机予以没收,作案车辆依法返还车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高培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庆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或返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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