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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任某某盗窃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号,逮捕前租住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平房,无业。因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逮捕前租住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平房,无业。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任某某经预谋,相约到唐山市新岳道与大里路交叉口西南角见面,由任某某驾驶李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行至仁恒工地南墙外,任某某翻墙进入工地仓库,李某某在墙外接应,二人相互配合偷出球阀及温控阀十余箱,并由李某某运回其租住处。经拆卸,二人将阀门铜质部件卖到废品站,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后分赃。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036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31日李某某由其家属退缴赃款4000元。

李某某、任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7月2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三轮车、被盗阀门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杨某某、孔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祎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现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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