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令某某,性别: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房**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性别: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令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令某某在桐梓县**镇**村**组将贵州省桐梓县**有限公司矿区内的两块废弃地磅盗走,并以300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经称量涉案被盗废弃地磅净重4960公斤,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废弃地磅价值人民币10614.40元。现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2020年4月16日,二被告人已取得被害方的自愿谅解。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令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传龙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778562****;被告人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32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悔过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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