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路**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7月23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桥**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7月2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共谋共同贩卖毒品牟利。
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199号府河路苑小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冰毒一小袋。
2020年6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府河桥桥上,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白色晶体一袋(净重0.89克),后被民警当场挡获。民警从吴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 一袋。民警随后在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号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二次贩卖毒品,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U盘一个,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二份;
3、涉案物品已扣押。扣押在案的Redmi牌K30型5G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电子称一个、金属小勺一个、透明塑料自封袋10个、黑色塑料瓶一个、玻璃瓶一个、锡箔纸一个、打火机一个、白色晶体(净重0.89克)、人民币450元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对贩卖冰毒所得的人民币200元追缴后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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