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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份、2019年2月份到邓某某的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通过网络或电话,冒充“**财富网”的客服人员,然后推送微信的方式向被害人推送“股票分析师”实施诈骗,其中李某某任该公司“尖刀”组组长,负责上传下达和统计组员的工作业绩,付某某为该公司“尖刀”组组员。两名被告人的日常工作是用老板提供的"话术"模版,冒充“东方财富网”的客服人员,负责联系被害人并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将邓某某推送给其的“股票分析师”的二维码或名片推送给受害人,并按照成功添加被害人的数量获取固定底薪和相应的提成。2019年3月份,付某某通过微信号:******(昵称:过往云烟)将“股票分析师”的微信号推送给被害人朱某某,造成朱某某共计被骗421979.7元,造成损失42027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出所登记表、入所健康体检表、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转账汇款记录、情况说明一份、付某某银行卡明细、通话记录、企业信息、微信聊天记录;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两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娅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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