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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付某某开设赌场起诉书)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小半截”,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街**组。有前科(2011年7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3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街**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7月期间,李某某以每场200元场地费提供自家饭店后院作为赌博场所,供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某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6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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