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栋**号,无业。因抢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
付某,曾用名付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毕节市黔西县**镇**社区**大桥,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
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付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0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被告人付某及一司机驾驶车辆窜至龙里县冠山街道三林路供销饭店旁,采取撬车窗的手段,将被害人贺某停在此处的贵A****4棕色路虎牌越野车右后车窗损坏,将车内的飞天茅台酒6瓶价值人民币8994元,大重九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400元,10件刺梨原汁价值人民币2580元盗走,销赃得款12300元,共同分赃。
2、2019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被告人付某、张某某租司机吴某某(另案处理)所驾驶的号牌为贵G****0宝骏牌小型客车窜至龙里县冠山街道广来酒店旁,采取撬车窗的手段,将被害人杨某停在此处的贵A****F白色捷豹牌轿车右后车窗损坏后进入车内,未盗得物品。
3、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被告人付某、张某某租司机吴某某(另案处理)所驾驶的号牌为贵G****0宝骏牌小型客车窜至龙里县冠山街道环北路县住建局旁,采取撬车窗的手段,将被害人田某停在此处的贵J****5白色现代牌轿车右后车窗损坏后进入车内,将车内的6包香烟盗走,价值人民币540元。
4、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被告人付某、张某某租司机吴某某(另案处理)所驾驶的号牌为贵G****0宝骏牌小型客车窜至龙里县冠山街道草原路小区停车场,采取撬车窗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甲停在此处的贵G****1白色丰田牌越野车左后车窗损坏,将车内的飞天茅台酒2件(12瓶),瓶装五星茅台酒7瓶盗走。经贵州省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中2瓶为真酒价值人民币2998元,其余的为假酒。
被告人李某某、付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在钟禹毅律师的见证下,于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远程提讯室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付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2.书证:户籍信息、行车轨迹、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票、徐某某的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贺某、杨某、田某、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付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龙里县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意见通知书、茅台酒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视频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付某、张某某以破坏车辆的方式进入车内盗窃,盗窃数额较大,且流窜作案,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天明
检察官助理:沈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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