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镇**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附近某出租屋201。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栋**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许,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民警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路爱唯一花卉停车场旁查获涉嫌非法买卖汽油的被告人丘某甲、李某某,现场缴获车内装有加油设备和大量汽油的粤R93****面包车、粤R66****白色货车等非法改装车辆。经查,丘某甲、李某某分别具有下列犯罪事实:
1、2017年5月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丘某甲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己的车辆粤R93****面包车改装为加油车,从丘某乙、“强哥”、“老表”、“四哥”、丘某丙、丘某丁、微信号:maipeihui、微信昵称:。。等人处非法购进汽油后,分别在清远市清新区环城路栋企鸡饭店旁边停车场、清远市清新区环城路花卉停车场内及附近路边进行销售,分别销售给陈某甲、微信昵称:三“杨”开泰03183、“伪、装”、“仙女姐姐”、“忠哥”、“永恒”、“奋斗”等人,经核对丘某甲微信交易记录(部分记录已被删除),丘某甲总共购进汽油的金额约为200250元,销售汽油的金额约为101650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及丘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情况下,协助丘某乙等人使用粤R66****白色货车运送汽油进行销售,李某某每次根据丘某乙等人的安排,驾驶粤R66****货车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双汇食品公司背后空地及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附近,向路边的油罐车非法购进汽油,再按照4.3元至5元每升的价格,将汽油分别销售给丘某甲、微信昵称为:“飞水”、“附城清”、“流水生活13922554327”、“蛇”、“A日顺”、“深圳佬17507636373”、“万源”、“周哥”等人,李某某每次销售完汽油后,将当次或者当天销售汽油的数量发送到其与丘某乙等人销售汽油的微信工作群,告知丘某乙等人汽油的销售情况,经核对李某某微信销售记录(部分记录已被删除),李某某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3月17日共协助丘某乙等人运输、销售汽油64次,数量共计112005升,金额约为481621.5元至560025元,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李某某共获得工资报酬约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甲、李某某未经许可非法买卖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任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丘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扣押的涉案车辆暂存于公安机关,涉案汽油交由清远市清新区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存放)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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