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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丁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7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瑞丽市检察院批准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汉族,文盲,无业,住缅甸**,现住陇川县**镇**区。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瑞丽市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在瑞丽市德龙物流城停车场接取用于运往内地的毒品后被抓获,当场从二人携带的行李箱和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7445.5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47

附:1、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盘18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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