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乡**村**组,住郧西县**乡**村**组**房。因犯职务侵占罪、脱逃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郧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郧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8月15日至8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丁某某相约剥桦栎树皮出售牟利。二人先后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山扒、郧西县**乡**组村民邹某甲、邹某乙、杨某甲的山扒中剥取桦栎树皮共计二千九百余斤,经郧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剥取的桦栎树皮价值人民币4133元。其中二被告人在邹某甲、邹某乙、杨某甲山扒中盗剥的树皮以1.4元每斤的价格出售,获利3700余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郧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退清了全部赃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 元;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雪峰
检察官助理:刘永锋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乡**组,联系电话1332985****;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郧西县**乡**组,联系电话1389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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