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1〕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被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丁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萧山南绕城高速桩号K46+200附近,窃得浙江**公司电缆线45米,价值人民币2340元。
2、2020年9月2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丁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萧山东绕城高速E匝道附近,窃得浙江**公司电缆线70米,价值人民币1610元。
3、2020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萧山南绕城高速桩号K46+750附近,窃得浙江**公司电缆线128米,价值人民币5504元。
4、2021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萧山南绕城高速出口下闸道附近,窃得浙江**公司的电缆线约91米,价值人民币3913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4次,涉案金额13367元,丁某某盗窃2次,涉案金额3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斜嘴钳,裁纸刀,裁纸刀片;
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称重取样笔录,委托书,抢修费用清单,电缆被盗情况汇总,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闫某某、郭某某、景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同案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祎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电子卷宗
3.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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