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6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房**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丁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街爱琴海宾馆东侧租赁门面房,开设“叫了只童子鸡”美容店,设包厢供他人卖淫嫖娼,二人从中获取40%利润。9月12日,民警在该处现场查获卖淫人员段某某、张某某及嫖客。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2.证人段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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