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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曾某城、刘某城重大责任事故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号,住广东省始兴县****街出租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刘某城,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曾某城,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城、曾某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城、曾某城为谋取利益,在没有取得矿业开采许可并且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被害人张某红等三名民工到始兴县**镇***山上原韶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废弃矿洞内非法开采钨矿。开采前,李某某等人与张某红等人商定,李某某、刘某城、曾某城负责开采钨矿前期的费用和提供开采工具,民工张某红等人负责现场开采工作,处置钨矿后的财产由李某某、刘某城、曾某城等股东和张某红等民工各占50%,开工以来暂未采出钨矿。

2019年12月13日下午,张某红、杨某海、许某镜等三名民工在840废弃矿洞内作业时,因矿洞塌方导致张某红死亡。经鉴定,张某红符合胸腹部受压致挤压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城、曾某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城、曾某城,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及安全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他人非法采矿,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城、曾某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顺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城、曾某城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肆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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