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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新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甲新,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五经富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新在接到覃某甲的电话后,在明知覃某甲、覃某乙、韦某某(均另案处理)要去实施盗窃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本田小汽车载覃某甲等3人从棉湖镇到五经富镇联南村委,并在去五经富镇的路上与覃某甲等人约定在覃某甲等3人偷到摩托车后要买一辆。覃某甲等3人到达五经富镇联南村委后,先在被害人曾某某家的院子内偷得一辆宝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后在被害人陈某某家的院子内偷得一辆白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和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得手后,覃某甲等3人分别驾驶所盗窃的摩托车前往大溪镇,并将其中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新。

经估价,在案发当天,被害人曾某某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200元;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白色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200元、蓝色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粤VP2****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揭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材料、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覃某甲、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新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新、韦某某、覃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治安卡口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  某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另附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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