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半岛**栋**单元***室。曾因诈骗罪,于2006年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曾因贩毒罪,于2014年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5日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由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并由繁昌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30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并由繁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本案由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刘某辉、王某、邵某、张某(均已科刑)成立**投资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投资公司担任催收员,从事上门外访和催收等工作。李某在**投资公司工作期间,采取暴力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10月28日,程某在**投资公司办理了20000元“空放贷”,2017年12月1日,程某母亲申盛某在**投资公司办理了30000元“零用贷”。2018年1月9日晚上9时许,邵某将程某带到**投资公司,并逼迫程某还钱。由于程某无力归还,当晚10时许,邵某便安排周某、李某将程某带到程某家中严加看守,限制程某人身自由。1月10日上午9时许,王某、邵某来到程某家,又将程某带到**投资公司,并继续逼迫程某还钱,限制程某人身自由。1月10日晚上周某、李某回到**投资公司继续看守程某,为逼迫程某还钱,周某拿公司的电棒在程某的身上电击了数秒,接着李某又上前用手揪程某的头发,当晚程某依旧无力归还借款,被扣留在**投资公司。直到1月11日下午1时许,程某和其母亲申盛某相继将在**投资公司的借款还完之后,程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程某母亲申盛某被迫向**投资公司支付了17000元,而其当时只欠该公司15000元,另2000元系王某、邵某等人强行向申盛某索要的利息。事后周某、李某各分得500元“辛苦费”。
2. 2017年12月初,被害人程某峰在**投资公司办理了40000元“空放贷”。2017年12月18日下午3时许,王某在芜湖空放微信群中发现被害人程某峰到其他小贷公司贷款,于是当天下午5时许,将程某峰喊到**投资公司办公室,以程某峰违约为由,要求其立即还款,期间王某、邵某对程某峰进行辱骂,逼迫其打电话借钱还款。当天程某峰未借到钱,故**投资公司安排周某和李某将程某峰扣留在公司严加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许其离开。直到第二天上午11时许,程某峰被迫向**投资公司支付了42000元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其中40000元为本金,另2000元系王某、邵某等人强行向程某峰索要的“辛苦费”。事后周某、李某各分得1000元“辛苦费”。
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7月3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借款合同、还款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邵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程某峰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另补充材料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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