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三陵村袁店村*组**号,现住商丘市文化路方庄小区2号楼1单元2楼西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2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抓获,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3月7日睢阳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3月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9年11月2日经睢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初期间,吴*、张*以经营河南名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专门成立了以崔**、侯**、徐**、邢**、郭**、李*等人为成员的“地下收车队”,在睢阳区、柘城县等区域内利用GPS定位,车辆备用钥匙等工具对分期逾期车辆进行半路强行拦截和将车主停在路边、家门口的车辆私自开走等方式,将车辆强行“扣押”,再通知车主缴纳车辆逾期款和购车余款,并私自强行向车主索要1-3万元不等的“罚款”,将“罚款”非法占为己有,牟取高额非法利益。
1.2016年2月,被害人杨*将其起亚K2车停放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店村沈园村其家附近,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开走,后被自称是名达分期公司的张*、李*敲诈勒索10000元,才将其车赎回。
2.2016年1月,被害人姜**开车路过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与香君路交叉口处时,被张*、郭**、李*、张*等5人拦截,强行将姜**的白色帝豪车强行扣走,后被张*敲诈勒索30000元,才将其车赎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张*、邢**的证言;3、被害人杨*、姜**的陈述;4、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李*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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