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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现住址长春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8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三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日凌晨3点42分左右,被告人李某在长春市绿园区阳光路**,将被害人白某某的现代途胜车划伤。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价值1650元。

2、2019年8月8日凌晨3点36分左右,被告人李某在长春市绿园区**,将被害人侯某的宝马车划伤。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价值1100元。

3、2019年8月8日凌晨3点42分左右,被告人李某在长春市绿园区**,将被害人付某的奥迪车划伤。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价值 2970元。

4、2019年8月17日凌晨3点34分左右,被告人李某在长春市绿园区**,将被害人付某的奥迪车划伤。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价值2530元。

5、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长春市绿园区**,将被害人付某的奥迪车划伤。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价值3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划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维修票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白某某、侯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琳

2020年3月3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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