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19〕12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抚州市宜黄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捕前住抚州市宜黄县**镇**大厦**巷。2019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余某某于2014年相识,从2015年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2018年10月余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提出分手,并将李某送的现金及项链、电脑等物品通过朋友退还李某,被告人李某拒收,遂通过对余某某采取纠缠、威胁等手段欲与余某某继续保持男女朋友关系,但余某某不从,被告人李某产生了杀死余某某的想法,于2018年12月将其原购买的一把钢制套筒式刺刀放在其小车(车牌赣F*****)副驾驶的工具箱内。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余某某家中看见一名男青年躺在沙发上睡觉,怀疑该男子是余某某新交的男朋友,促使被告人李某将杀死余某某的想法付之行动。
2019年3月4日清晨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其小车(车牌F*****)窜至宜黄县**局附近余某某租住的公租房楼下蹲守余某某,并将早已准备好的刺刀握在手上。清晨8时许,被告人李某看见余某某从其租住的公租房对面的楼道下来,走入其柴间旁的夹道内准备开锁骑电动车,这时,被告人李某手持刺刀从车上下来向余某某走去,边走边将刺刀从刀筒中拔出,将刀筒随手扔在路边,余某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持刀向她走来,感觉不妙,于是哀求被告人李某说对不起,但被告人还是持刀朝余某某前胸猛刺数刀,一直致余某某倒地吐血,而后被告人李某捡起丢在路边的刀筒,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群众报警120救护人员赶至现场确认余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余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侧颈静脉、右锁骨下动脉及双肺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李某逃离现场后,回到家中将作案时穿的衣服全换了,并将作案的刺刀、车辆方向盘套、作案时穿的鞋扔在其家附近。8时36分,被告人李某再次驾车返回案发现场,看到余某某还躺在原地,而后被告人李某驾车前往宜黄县***公园跳河自尽未果,步行回到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制套筒式刺刀等物证;
2现场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
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照片、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8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感情纠纷而报复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检察员:饶斌岗
2019年 5月9 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作案刀具1把和电子证据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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